2男自設製毒工廠製造安毒 臺南地院各判7年、6年

▲臺南地院審理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判處吳男有期徒刑7年、郭男有期徒刑6年。(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院審理吳男、郭男2人被控在高雄、臺南等地區自設製毒工廠,製作非他命,涉犯毒品案件,於9日下午宣判,法官認定2人共同製造安非他命,分別依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7年、郭男有期徒刑6年。

判決資料指出,吳男、郭男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聯絡,由吳男承租高雄市湖內區土地及地上附屬建築物,以及臺南市安定區土地及地上附屬建築物,作爲製造毒品工廠使用,並取得相關原料及器具。

法院認定,吳男在本案中負責製造毒品主要工作,郭男則負責處理原料及搬運器具等雜務。2人自2023年10月上旬起,在湖內及安定工廠內分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

檢警於2025年10月28日下午3時15分、同年月29日中午12時4分,持臺南地院核發搜索票,分別前往湖內工廠及安定工廠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液態半成品、溶液、容器,以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與製造毒品所用設備、器物等一批,被檢方起訴。

法官指出,被告2人於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有相關物證、鑑定書在卷可證,犯行堪以認定。法院審酌2人明知毒品危害人體健康甚深,也可能造成社會治安潛在危害,仍爲圖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濫用風氣,所爲不可取。

法官認2男製造期間非短,製造規模及製成毒品數量均非微小,整體制程涉及特定原料加工與製毒設備使用,與單純改變毒品物理型態或分裝毒品等情形不同,幸扣案毒品未實際流入市面,未造成毒品擴散實害。

法官認爲吳男在犯行結構中負責尋找製毒地點、購買器具與原物料、傳授製造方式及招攬成員,居於主導角色,因此判處有期徒刑7年;郭男參與時間較短,並擔任雜務角色,參與程度低於吳男,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年。

至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液態半成品、溶液及容器,法院均諭知沒收銷燬;扣案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及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相關設備、器物,也均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