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訂雞排「沒揪」未必算霸凌 勞動部拋5大認定情境
▲勞動部。(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同事在辦公室訂雞排飲料「沒揪我」未必算是霸凌!勞動部今(21)日指出,依照新預告的《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訂雞排和執行職務可能無關,若1、2次訂雞排被漏不一定能視爲「霸凌」,但是若符合5大情境,就可能會被認定爲霸凌。
勞動部今日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指出,官員指出,根據過往判例,「訂雞排沒揪」不屬於「執行職務」,通常不會被認定爲職場霸凌,但最終仍須視狀況而定。職場霸凌與否需對比5大要件包括:是否是「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事業單位人員」、「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性行爲」及「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表示,5項要件缺一不可,利用職務不僅限上對下的權勢關係,包括平行的同事關係,甚至下對上也算,派遣勞工適用,但承攬人員、業務往來第三方,則以職場不法侵害處理,不在霸凌專章範疇。
另外,霸凌5大樣態包括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等,勞動部則未限制霸凌行爲只在這5大樣態中。舉例來說,平均要花1個月才能完成的業務,主管卻限定3天內完成,就算不合理,職安署後續將訂指引、樣態供企業參考。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組長張國明指出,職場霸凌防治準則明確規範僱主責任,包括明定職場霸凌的認定原則及審酌因素;僱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防治措施,並於知悉霸凌事件時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處置;建立明確申訴受理、調查小組、調查程序及期限、協調機制、申覆及救濟管道等;對申訴人或協助申訴之人禁止不利處分,並應負通報、追蹤、考覈責任。
新法規定被霸凌的勞工必須在霸凌行爲終了的3年內申訴,或離職1年內提出申訴。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也就是最重可罰到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