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罰一羣「太陽花」罰一個「丟雞蛋的」 法界:執法可再審酌

蔡姓男子在行政院丟「數顆」雞蛋裁罰3000元,9年前民衆黨提名不分區立委黃國昌發動「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卻不受罰;法界人士說,刑罰、行政罰固然不同,但依「舉重以明輕」原則,行政罰裁定有商榷餘地。

法界表示,「太陽花」學運分子從立法院轉進行政院,警方動用上千人力維護憲政機關的安全,檢方以刑法起訴涉案人,不過,法官用「公民不服從」等法理判決被告無罪,刑事審查比較嚴都無罪,行政罰爲何開罰?

法界說,蔡姓男子主張丟擲雞蛋是「爲了國家、人民發聲」,對照「太陽花」學運因反服貿聲稱欲監督政府而崛起,何以數十人遭刑法法辦以無罪收場,而同樣向行政院表達抗議的蔡卻被罰到?

法界表示,不罰「太陽花」學運破壞公物去處罰丟雞蛋的人,難道「丟雞蛋的」不能適用「公民不服從」給與免罰的寬典?

法界有人說,朝行政院丟雞蛋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與「太陽花」學運對行政機關的侮辱不成比例,人民單次抗議行爲與表意自由如何評價?執法上有無可容忍空間?其實可以再加審酌,不過,個案處理仍由法官決定。

2014年「太陽花」學運學生攻佔行政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