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兩度搶機車都沒得手 已入獄通緝犯再判1年4月
▲范姜姓男子2023年11月爲躲避楊梅警方查緝,竟持刀連續搶奪路過機車逃逸未遂。(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范姜姓男子因案遭通緝,2023年11月在楊梅區先破壞住戶門鎖被警方循線到場查緝,爲躲避警方竟持刀連續搶奪路過機車代步逃逸未遂,最後仍被警方緝捕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范姜坦誠犯行,法官審結依攜帶凶器搶奪未遂罪,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被告目前因他案在監執行中。
判決書指出,44歲的被告范姜姓男子因他案遭通緝,於2023年11月23日下午1時許,在楊梅區某處持短刀破壞住處門鎖,經警方到場查看,被告爲躲避警方逮捕,於同日下午1時13分許逃至楊梅區某處超商前,見停放該處機車鑰匙插於電門上,揮舞短刀威嚇林姓女子交出機車,林女趁隙拔除鑰匙,被告遂拉扯林女欲奪取,致林女右手腕受傷,因林女奮力抵抗且警方追至,被告逃離現場而未能得手。
范姜男逃逸過程中,行經楊梅區新興街47巷巷口時,見鄧女騎乘機車經過,再持短刀揮舞及伸手抓住鄧女右手臂欲攔停奪取機車,因警員趕抵始鬆開鄧女而未遂,隨即被優勢警力制伏。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與2證人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林傷勢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扣案短刀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爲順利脫離警方追緝,明知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並無出借機車之可能,竟利用其手中短刀,迫使告訴人等交付騎用機車,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權,更對告訴人等造成身體傷害及心理恐懼應予嚴懲,惟念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考量被告之動機,於同日時分相隔約30秒內,爲本案2次犯行,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法官審結,依攜帶凶器搶奪未遂罪,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