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成「天價帳單」 男子拖15年被判賠2777萬
離婚協議成「天價帳單」,男子拖15年被判賠2777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離婚將近15年的前夫妻小瑤與阿遠(均化名),因爲離婚協議中的房貸與生活費約定,爆發近3000萬元的金錢糾紛。女方指控前夫長年未依約支付生活費與房貸,憤而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的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判決前夫須支付逾2777萬元與利息。
判決指出,小瑤與阿遠於1994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兩人於2010年協議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明定多項財務安排。其中包括由男方負擔女方名下臺中一處房產約1000萬元房貸,以及每月支付20萬元作爲女方生活費與孩子扶養費,直至女方過世爲止。
然而小瑤指控,阿遠雖在離婚初期支付部分款項,但後續多年並未依約履行,多數房貸與生活費最終都由她自行負擔。她統計後認爲,阿遠尚欠房貸、補償金與生活費合計超過2600萬元,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阿遠則反駁,主張當年離婚時已出售另一處房產,並將部分資金用來清償房貸,認爲不需再額外支付800萬元。此外,他也表示雙方曾口頭協議調降每月生活費,後來改爲每月僅需支付約2萬至4萬元。
阿遠指出,自己多年來已爲前妻與兒子支付不少費用,甚至在公司營運不佳與健康惡化的情況下仍持續支援。他曾罹患青光眼及腦中風,健康狀況大不如前,加上疫情衝擊導致收入減少,認爲法院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酌減或免除部分給付義務。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離婚協議書內容文字明確,並未載明生活費可隨收入調整或可口頭變更。至於志遠主張雙方曾協議降低生活費,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難以採信。
法院指出,阿遠確實曾匯款約600萬元用於房貸,但扣除相關金額後,仍有約485萬元貸款與利息未清償。此外,協議書亦明定志遠出售另一處房產後須支付前妻800萬元購屋款,因此相關給付義務仍然成立。
在生活費部分,法院認定,阿遠確實未依約每月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依法律規定,債務人必須依約定方式履行義務,若改爲代付其他費用,除非雙方另有合意,否則仍不能視爲履約。因此,小瑤請求追討近5年未付生活費與後續兩年費用,共1492萬餘元,法院認爲理由正當。
至於阿遠主張因疾病與疫情影響收入而應減免責任,法院認爲相關情況並未達到法律所稱「情事重大變更」程度,仍屬一般可預見風險,無法作爲免責理由。法院判決,阿遠須支付房貸與補償金共1285萬3798元,以及積欠生活費1492萬3900元,合計逾2777萬元,並須加計年息5%的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