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亮票 趙少康拘役55日 緩刑2年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民國114年7月26日罷免投票時違法亮票,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趙少康20日出席自傳回憶錄《七十少年:趙少康的時代現場》新書發表會,會後受訪時表示,他的律師還在國外,會跟律師討論後,再決定要不要上訴。(劉宗龍攝)
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民國114年7月26日罷免投票時,2次主動亮票供媒體拍攝,臺北地檢署依《選舉罷免法》起訴趙,臺北地院審酌趙認罪且承諾絕不再犯,20日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可上訴。
趙少康去年7月26日上午到北市大安國中投開票所投票,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之際,主任管理員提醒應將選票摺好,趙明知有衆多媒體朝教室內拍攝,仍將罷免票平舉胸前,露出不同意圈定內容,讓媒體拍攝後才放下,之後再以左手將罷免票內容朝向媒體,以靜止狀態讓媒體拍攝,等拍完才投入票匭。
北檢去年11月以趙身爲知名人物,動見觀瞻,多次參與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活動,甚至曾擔任副總統候選人,對不得亮票規定應知之甚詳,竟仍在罷免投票時亮票,事後飾詞推託,辯稱非故意,企圖輕描淡寫帶過,依法起訴求重刑。臺北地院開庭時,趙認罪辯稱「不小心」,坦言「亮票是不對的」,保證不再犯,「法官該怎麼罰就怎麼罰」。
北院表示,《憲法》規定「無記名投票」,是爲確保選舉人能不受任何外力干預,依自由意志在選票作出決定,趙長年從事媒體業並擔任政黨要員,參政經驗豐厚,理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的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竟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
合議庭認爲,趙少康亮票不僅破壞選舉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衆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不過法官考量趙無前科,犯後勇於認錯,坦然面對司法,承諾日後絕不再犯,宣告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