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網紅課稅規定有別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去年陸續公佈網紅報稅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大網紅」、「小網紅」課稅規定有別,符合稅籍登記要件的大網紅,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若爲公司組織則要繳營所稅;免辦稅籍登記的小網紅,則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同時符合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10萬元,勞務每月5萬元)等條件之一,就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大網紅。

官員表示,有一定規模的網紅都會有專門剪輯的辦公室、團隊、甚至會成立公司或工作室,或透過網路平臺獲得每月超過5萬元的分潤,都是應辦理稅籍登記對象。若爲公司組織,則依規定申報營所稅。

至於未達稅籍登記標準的個人小網紅,雖不用報繳營業稅,但在所得稅方面,屬執行業務者中的「表演人」,這類的小網紅須依規定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指出,網紅如符合營業人要件,將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平臺,並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付費訂閱,則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等勞務收入,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範疇,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因此,網紅適用的稅制,應先區分是否符合稅籍登記要件,區分出大、小網紅後,才能依規定正確適用稅制。

舉例來說,小美爲20萬人追蹤的網紅,今年開始聘用助理協助拍攝、接洽廠商,符合需要辦理稅籍登記條件;網紅阿德爲75萬人追蹤,他特別租用空間成立工作室,負責收廠商寄來開箱的新品、以及與廠商業務碰面洽談業配事宜,因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表示,考量課稅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可能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訂定輔導期間至今年6月30日止,而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這段期間可免予處罰,但仍應自動補報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