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狗」和善如昔 法官判砍犬男無罪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傳「當事狗」出庭,狗狗「豆子」被砍傷仍信任人類,法官判加害者無罪。此爲示意圖。(張朝欣攝)
雲林縣王姓男子,去年1月因鄰居的米克斯犬「豆子」對他吠叫,竟拿水果刀砍傷狗,遭檢方依毀損罪起訴。雲林地院法官當庭勘驗「豆子」,發現牠眼神溫柔,和善與法官互動,傷口也已痊癒,無法證明有「毀損情況」,判決王男無罪。但飼主愛狗心切,決定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犬隻功能不僅是寵物,更有日常陪伴、心理慰藉的功能,王男持刀砍狗,造成「豆子」右側腰部有近10公分刀傷,雖經治療痊癒,但日後可能對人產生戒心,無法如往常一樣與飼主、其他人和善互動,全案偵結依毀損罪起訴王男。
承審法官王子榮爲釐清「豆子」是否會因被人砍傷而與人產生距離,失去陪伴的重要效用,請飼主帶「豆子」出庭勘驗。「豆子」剛進法庭時很緊張,但約20分鐘後變得比較放鬆,他俯身撫摸「豆子」,也和牠眼神確認後,輕拍「豆子」的頭,抓其頸部,「豆子」也是善意回應。
法官認爲,「豆子」外觀傷勢已經康復,與人之間的互動也如同大家對狗狗的認知一樣,即便法官對牠來說是全然的陌生人,但稍加互動就能建立一定關係、也願意讓人親近,就此難以認定檢察官所指「喪失寵物重要功效」。
王子榮以無法證明有「毀損情況」,判決王男無罪。但他在判決書「附記」指出,毛孩是現代人「不具血緣的孩子」。對飼主而言,失去或看見其受苦的痛楚,絕非「財務損失」可以概括,這種「情感上的孩子」與「法律上的財產」之間的巨大落差,成爲當前司法規範和人民情感間巨大的鴻溝。
城邦法律事務所律師吳文城指出,本案檢察官以毀損罪起訴,是很無奈的處理方式,《動物保護法》中虐待要到一個程度纔會構成罪行,法官勘驗發現狗已康復,沒有因此而害怕人,判定不構成毀損,所以有必要修正《動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