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頻道/從遺囑執行人修法 看財富傳承新局
很多人以爲,寫好遺囑,財富傳承就完成了。但實務上,真正的問題往往不是遺囑怎麼寫,而是遺囑在關鍵時刻能不能被找到、被承認,並且被正確執行。
最常見的情況是,寫好的遺囑被放在家中抽屜、保險箱,或某個只有本人知道的位置。等到人真的離世,可能繼承人根本找不到遺囑,或是第一個打開抽屜的人,剛好就是利益與遺囑內容相反的人,他可能讓遺囑再也不見天日。因此,即使有寫遺囑,實際功能也非常有限。
一份完整的遺囑安排,理論上應該要有一位可信任、懂程序、能出面處理的人,也就是「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角色,不只是保存文件,而是要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遺囑內容協助申報,處理遺產分配事務,讓被繼承人生前意志不只是停留在紙上。
問題是,過去的稅法設計,卻讓這個制度在實務上窒礙難行。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將「有囑執行人者」列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遺囑執行人雖然未必是取得遺產的人,卻可能被放在遺產稅申報與繳納責任的第一線。
類似制度爭議,在遺產管理人案件中曾有前例。在2008年黃文皇律師案中,黃律師受法院指派擔任遺產管理人,依相關報導並未取得遺產利益,卻遭稽徵機關課徵遺產稅及罰鍰合計高達1.1億元。該案雖非遺囑執行人案件,卻凸顯同一個核心問題:當法律把「管理或執行遺產的人」放在稅務責任第一線,專業人士自然會對承擔這類角色有所卻步。
這也是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修正草案重點,草案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重新定義爲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而非遺產執行人。同時也明定,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遺囑執行人是「得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與申請複查,而不是自己成爲納稅義務人。
這個修正方向,對企業主與高資產人士尤其重要。因爲他們的財富通常不是一筆存款或一間房子這類表面現金資產,而是公司股權、投資部位、保單、不動產、境內外資產,甚至包含未上市股權與家族企業控制權。這些資產若只靠家屬自行理解、處理,往往很難在短時間內釐清。然而,以往專業律師、會計師,均因上開稅務風險拒絕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此執行人制度長年未發揮功能。經過本次的修法,相信會有大幅改善。
不過,這次修法草案的深層意義,更在表達僅寫好遺囑並不是完整傳承規劃。遺囑能處理的,主要仍是死亡時的表面財產分配;但對企業主而言,更困難的是家族企業經營權怎麼延續、股權如何不外流、家族成員如何取得合理保障,以及誰能在關鍵時刻做決策。這些問題,單靠遺囑這單一工具往往不夠。
本次草案也同時提醒兩件事。第一,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草案方向是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相對應的遺產稅。第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計算,也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有調整方向。這些內容看似技術性,其實都指向同一件事:遺產稅不是等人過世後纔開始處理,而是生前財產移動時,就已經埋下後續稅務效果。
因此,遺囑執行人制度若能回到合理位置,讓專業人士參與而發揮應有功能,確實能協助臺灣財富傳承製度向前一步。但無論如何,真正成熟的傳承規劃,仍然不只是寫下一份遺囑,而是在生前就把資產清冊、稅務安排、股權結構、遺囑執行人與家族溝通機制一併設計好。
(作者是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