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長官 清潔隊駕駛遭解僱 提告勝訴
北市環保局清潔隊駕駛因公傷假未果與工會長官衝突,被認定職場霸凌解僱,提告勝訴。示意圖。圖/北市環保局提供
臺北市環保局清潔隊董姓駕駛申請公傷假、請求工會協助未果,在LINE羣組標記工會王姓副理事長質問、抱怨,並將王退出羣組七次,被認定成立職場霸凌並解僱,董不服、提告;臺北地方法院判董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環保局應按月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判決確定一個月內未回覆董職位,應給付董五十萬元。可上訴。
北市環保局企業工會理事長遊欽雄說,工會一直希望建立友善職場環境,遇到爭議以協調取代對立,解僱是最後手段,尊重法院判決;工會去年十月改選理監事,王已不擔任副理事長。環保局說,收到判決書再研議後續作爲。
董提告主張,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受僱臺北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晚班駕駛,每月薪資五萬餘元,二○二四年十月廿八日他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向環保局申請公傷假、補償、請求工會協助均未果,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工作羣組標註王詢問,未獲積極迴應。
董同年十一月、十二月在羣組質問王,並口氣不佳,先被王退出羣組,董被同事加回來後,去年一月廿日至三月七日陸續七度將王退出羣組,環保局去年六月三日以「對工作人員有重大侮辱行爲涉及職場霸凌,使同仁心生畏懼,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爲由,解僱董。
董主張行爲並無對王「重大侮辱」,且也未達「情節重大」,何況他和王工作時間不同,不會碰面,環保局直接解僱他違反最後手段原則,提告請求僱傭關係存在。
北市環保局則認爲,王申訴董霸凌,經調查會議認定成立,自然屬對王重大侮辱且情節重大,依勞基法、工作規則解僱無誤。
北院認爲,董確實提及職災、申請公傷假未果、抱怨工會未提供協助,纔會向王詢問,縱使用字遣詞稍尖酸刻薄,但未使用偏激不堪語句,也沒有污衊謾罵,難認對王構成「重大侮辱」;另因王先將董退羣,董受刺激後纔在後續將王退出羣組七次,也難認是重大侮辱行爲。
判決指出,董和王分屬晚班、早班駕駛,縱使兩人不睦也難認情節已達重大、損及環保局經營及維護秩序,認爲董的行爲未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存在程度,且環保局就董的行爲可以先以告誡或處分方式,促董改善或避免再犯。
北院認爲雖調查會議認定董職場霸凌,但霸凌和對王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是兩回事,環保局懲罰性解僱董不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判環保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