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銷售課長侵吞車款 判刑1年2月
高雄高分院。(洪靖宜攝)
高雄1名知名汽車展示中心的前戴姓銷售課長,於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佔2名客戶共133萬元購車款項,直到客戶遲遲等不到新車,寄存證信函給公司,整起案件才曝光。高雄地院審理後,依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爲原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戴姓男子於民國111年至112年間在高雄某知名汽車展示中心擔任銷售課長,負責銷售汽車,與前來賞車的客戶簽約並收取車款。112年7月間,1名劉姓客戶與他簽約,購買價值約146萬元轎車,並陸續分批交付106萬9000元車款給戴男,他卻將其中的70萬元中飽私囊,爲了掩蓋資金缺口,還拿其他客戶的款項掛在劉男訂單下。
同期間,另一名陳姓客戶購買128萬元的休旅車,分批交付63萬元給戴男,戴又將款項侵佔入己,連同合約書都未依規定繳回公司。陳男遲遲苦等不到新車,發送存證信函至展示中心要求交車,公司進行內部調查與對帳後,才發現離譜行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他侵佔業務上所持有財物,損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爲實屬不該;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2個業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戴男不服量刑提起上訴,稱自己經濟狀況不寬裕,正積極籌措和解金,請求法院給予時間彌補過錯並減輕刑期。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該公司指戴男至今一毛錢都沒賠,合議庭審酌後認爲,戴男始終未以實際行動賠償損失,原審量刑並無過重,駁回上訴。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