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藝拍所得 有條件享優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經文化部覈准的拍賣活動,纔可享有分離課稅優惠,否則拍賣收入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依照累進稅率課徵綜所稅。

爲爭取臺灣成爲亞洲藝術品交易中心,文化部在2021年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自2021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活動,可向文化部申請覈准,針對拍賣藝術品的財交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官員解釋,一般拍賣案件,是以成交價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所得(若無法認定成本費用時,以6%純益率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採累進稅率,稅率在5%至40%間。

符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採分離課稅者,是由舉辦拍賣活動的文化藝術事業擔任扣繳義務人,直接在給付成交價款時扣稅,計稅方式是以成交價6%爲所得額,並依20%稅率扣稅,也就是說,是以成交價的1.2%扣稅,相對優惠。不過稅局強調,必須經過文化部覈准,才能適用分離課稅。

舉例來說,許先生(化名)2024年在國內參加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超過20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500萬元,但這場拍賣會未經文化部覈准,許先生也未將這筆所得併入當年綜所稅申報,遭國稅局查獲。因瓷器年代久遠,許先生無法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也查不到實際所得,因此依拍賣成交價額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