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固費 實現才能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的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不可列報爲當年度費用。

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覈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規定的特定情況外,都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爲當年度費用。

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爲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不過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在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4,000萬元,經過查覈,這筆保固工程款屬於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稅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