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肉身擋警車喊「希望罰更多」 法官真重罰1.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工人阿輝(化名)去年12月間在臺南市永康警分局鹽行派出所前,用自己的身體阻擋警車出勤,還在警方告知罰鍰金額時,表示「我希望罰更多」。臺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阿輝1萬2000元罰鍰。

▲阿輝用自己的身體阻擋警車出勤。(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12月13日凌晨2時許在鹽行派出所前面駐足張望,看到警員準備駕駛巡邏警車出勤,竟跑到停車位前用自己的身體阻攔警車駛出,結果當場被警員依違反社維法逮捕。

臺南地院新市簡易庭法官表示,依據社維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而阿輝面對警員告知罰鍰的法定金額時,竟說出「我希望罰更多」等話。法官認爲,從現有證據看來,阿輝的行爲確實已經觸法,考量到他犯後已坦承違序的客觀事實,最終依法判處罰鍰1萬2000元,希望他能切實悔改,不要再做出違序行爲,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