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別以事故換改善 應加強道路容錯力

臺灣機車自撞事故近十年來攀升,死傷人數增加近五成。記者曾伯愷/翻攝 曾伯愷

近十年來臺灣機車自撞事故攀升,死傷人數增加近五成,若仍將責任歸咎用路人,恐忽略道路設計與管理欠缺「容錯能力」。現行「以事故換改善」模式被動,易使交通安全停留在追趕,亟須由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預防,導入容錯式設計,避免悲劇重演。

統計顯示,自撞事故不僅增加,致死率亦偏高,在死亡事故中佔比逾三成,風險明顯高於一般事故;其中高齡騎士死傷十年間成長逾兩倍。但現行改善多仰賴事故後盤點「熱點」,須待死亡或重大事故才納入改善,每處被標記的事故熱點的背後,往往伴隨無法挽回的生命代價。

二○二三年七月至二○二四年二月,全臺發生一○六六件撞電杆事故,有實體分隔設施引發關注;行政院在當年四月道安會報即要求盤點高風險電力設施。

然而,交通安全治理長期分散於不同機關,地方政府與警察負責事故分析與道路改善,但電線杆、照明及標誌標線分屬臺電與工務等單位,權責切割明顯。若缺乏整合與決策平臺,即使地方有共識,仍易因協調成本過高而延宕,這也凸顯單一局處或縣市難以獨立解決結構性風險。

有鑑於此,中央應儘速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串聯交通、內政與經濟部門,統一改善標準並強化制度約束,避免各自爲政與進度落差,方能從制度面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況且從國際趨勢來看,日本推動「無電柱化」,並以立法限制主要道路設置電線杆,從源頭降低風險;歐美及中國大陸則強調「淨空區」概念,要求路側保持安全距離。

回到臺灣,相關改革更需要中央立法推動,從設置電力設備、建立道路緩衝的工程手段都要有一定規範,提升用路安全。

當自撞事故一再發生,問題不能僅歸咎駕駛,而在於道路是否提供足夠的「犯錯空間」。

若基礎設施與安全設計不足,用路人瞬間失誤即可能即釀家破人亡悲劇,甚至衍生國賠責任,最後仍由納稅人承擔。政府更要擔起責任,事前避免傷亡,而非事後歸責,纔是交通安全的關鍵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