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標租鬆綁 最多可續租3次
國有房地標租制度將有重大變革。財政部1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未來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物一併標租案件,租約到期後不再採重新招標方式辦理,承租人若有續租需求,可於租期屆滿前申請換約續租,經出租機關同意後最多可續租三次,盼降低租金遭哄擡風險,提高投標意願並活化國有資產。
財政部表示,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物一併標租案件,租期最長爲五年。近年國產署透過參與都市更新取得不少國有非公用房地,爲避免房屋閒置及持續折舊,原本希望透過公開標售方式活化資產,但部分大面積、高總價房地多次標售仍未能順利標脫,因此逐步改採房地標租方式活化利用。
不過,財政部指出,承租人往往需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修繕、裝潢及設備改善,但租約到期後仍須重新辦理標租,即使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也必須依照最高投標金額承租,容易面臨有心人士刻意哄擡租金的風險。
財政部表示,在現行制度下,承租人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租金條件,甚至因負擔過重而放棄續租,無法確保投入的修繕及裝潢成本得以回收,也影響民間參與標租意願。因此此次修法刪除租期屆滿前重新辦理標租規定,改採換約續租機制,希望提升民間投標意願及國有資產運用效率。
依修正內容,承租人若有意續租,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機關同意後即可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爲限。續租案件的起租日期爲原租期屆滿次日,原租期屆滿時不受返還租賃物及停止使用規定限制。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除適用一般國有房地標租案件外,也同步整並現行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國有房地的續租規定。考量部分房地屋況較差,需投入較高修繕成本,若租期過短將影響業者投標意願,因此也放寬房地包租案件的續租次數,由現行一次提高至最多三次,以提高國有資產活化效益。
此外,財政部指出,續租條件及租金計收基準等相關規範,將另行訂定。至於修法前已完成標租並簽訂租約的案件,則依原招標規定及租約內容辦理,以維持招標公平性及契約安定性。
除續租制度調整外,配合內政部自2025年6月25日起停止適用「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劃」,此次修法也同步刪除國有非公用土地位於該計劃自然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出租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