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預算卡關 內政部盼府會「各退一步」
內政部。(示意圖,中時資料照,王千豪攝)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因府會對於是否納入光復重建經費等看法不同延宕至今,經縣府15日函請內政部協處,今(27日)首場協商會議未果,縣府喊話中央儘速依《地方制度法》在1個月內完成協商或逕爲決定。內政部表示,今日請府會雙方思考能否各退一步,評估由縣議會安排邀請縣長專案報告、總預算案審查日程,若後續無法達成共識,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
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爭議,內政部27日邀集府會雙方與相關中央部會召開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內政部表示,地方總預算案爲地方政務推動的基礎,縣政府及縣議會在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制度架構下,對於相關爭議仍宜優先在合法情況下積極溝通凝聚共識,所以今日請府會雙方思考能否各退一步,於會後評估由縣議會安排邀請縣長專案報告及總預算案審查日程,若後續仍無法達成共識,則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
內政部說明,今日協商會議花蓮縣議會由議長張峻率議員及議事人員出席,花蓮縣政府則由副縣長顏新章率縣府人員出席,針對今年總預算案有關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以及花蓮縣政府於對轄內鄉(鎮、市)公所的統籌分配稅款補助議題進行討論,中央相關部會亦就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中央協助情形進行說明,並針對府會雙方關切事項與疑慮交換意見、協助釋疑。
內政部指出,考量兩方均從對縣民照顧出發,且若雙方各退一步而協商成功,將有助於降低府會對立,故請府會雙方先行評估,是否接受由縣議會將總預算案排入大會議程,並同步安排縣長進行專案報告。
內政部補充,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未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逾期如未有共識,則由內政部逕爲決定;另本案依法須於1個月內凝聚共識做成決定,處理上有急迫性,後續如雙方仍無共識,內政部將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