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攻防…彰化2毒駕案 法官放人引譁然
彰化江姓男子涉毒駕開小貨車送瓦斯桶,撞上路旁停放汽車,彰化地方法院昨重新裁定羈押。圖/民衆提供
彰化縣江姓、施姓男子分別涉嫌毒駕自撞及撞傷警察,彰化地檢署聲押,彰化地方法院同一名法官均裁定無保請回,法務部長鄭銘謙昨表示無法接受,將加速尿液檢驗提高羈押率,彰院迴應法官是綜合證據裁定。檢方對兩案均提抗告,彰院昨裁定江羈押。
據調查,江姓男子上月卅日開小貨車送瓦斯桶撞路旁停放汽車,經唾液毒品快篩檢測有安非他命、依託咪酯類反應,車上被搜出依託咪酯類電子煙;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長陳國銘本月四日查緝毒品人口施姓男子,遭施倒車衝撞,右腿臏骨粉碎性骨折,施經唾篩有依託咪酯類反應。檢方聲押江、施,法院皆裁定請回。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就毒品與毒駕防制進行專題報告,立委李坤城質詢說,政府宣示嚴懲毒駕,法院卻無保請回,與社會期待明顯落差,民衆難接受。
鄭銘謙說,第一案駁回理由是「唾篩不能當聲押事由」,第二案是「犯嫌沒有反覆實施之虞」,他無法接受,毒駕危害用路人安全,威脅執法人員,過去曾發生員警遭毒駕撞死,有羈押必要;除唾篩外,希望縮短尿檢時間,在廿四小時內、甚至數小時完成,作爲法院裁定參考,已要求中央及民間實驗室加強相關技術及速度。法務部表示,支持彰檢依職權監督法院裁定,就個案提抗告。
彰院表示,兩案由值班法官處理,審閱檢察官主張聲押罪名、理由及提出證據,開庭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綜合全部證據爲裁定。
檢方認爲,江男反覆施用毒品,有駕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毒駕等前科,卻再度施用毒品後載運危險物品,毫無尊重他人生命財產意識,聲請預防性羈押;彰院認定,證據不足以明確認定江因施用毒品,達不能安全駕駛而肇事,裁定請回。
檢方抗告,臺中高分院撤銷發回重審。彰院昨認定江疑吸毒,有扣案毒品及素行,可認再犯毒駕之虞,以送瓦斯爲業,職業具風險性,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