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霸凌學童遭停聘3年 興訟抗罰敗訴

北部國小劉姓教師涉要求學童綁花巾、戴斗笠並90度鞠躬,再製成影片公開,致學童遭同學嘲笑等,校方認構成校園霸凌處分停聘3年。劉興訟抗罰,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佈判決表示,劉姓教師於民國109年至111年間,針對特定學童進行霸凌行爲,包括在教室替學童取「阿伯」等外號,嘲諷其素質差;還要求學童在臉上彩繪、綁花巾、戴斗笠,甚至用量角器量測90度鞠躬角度,並拍照、錄影後,將影片上傳到YouTube頻道,形容學童「跟海光公園的阿伯沒兩樣」,造成學童羞辱感與精神傷害。

此外,劉姓教師也曾因學童書包、餐袋擺放不整齊,直接把書包用力丟擲地面,再命令學童撿起;校外教學時,還對學童彈額頭、處罰跳「馬力歐步伐」,並拍照錄影。

校方認定,戴斗笠的影片公開後,導致該名學童在校園內遭同學取笑,承受極大心理壓力;而校外教學時,學童在全班面前被要求跳馬力歐步伐並拍照,類似公審,已造成班級內敵意氛圍,符合霸凌中故意爲戲弄、欺負行爲。

校方表示,劉姓教師多次刻意針對特定學童,行爲具有故意性、針對性與持續性,對學童造成沉重心理壓力,符合校園霸凌中「欺負行爲」的態樣。

校方於112年5月25日處分停聘3年,劉姓教師不服處分,主張調查報告指控的多項行爲不構成霸凌,且校方有裁量濫用之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姓教師的行爲顯然超出教育目的,而屬情緒發泄行爲,而且具有故意、針對性、持續性,造成學童心理上的沉重壓力,所爲符合欺負之霸凌態樣,學校作成處分,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也沒有構成裁量濫用,1月22日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