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呆帳 不能列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取得利息收入,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但借貸金錢未獲清償,形成呆帳,則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不能列爲申報綜所稅時的扣除額。
舉例來說,蔡先生(化名)2021年3月借給高小姐(化名)1,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三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在還款時一次給付,高小姐2024年3月間依照約定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利息135萬元,蔡先生就應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申報這筆利息所得,否則遭國稅局查獲,將覈定補稅及裁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憑單,但民衆仍應將收取利息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另一方面,若是個人借貸金錢未獲清償的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即使取有證明文件,仍不可列爲綜所稅的扣除額。
國稅局解釋,所得稅法中的「財產交易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財產,因買賣或交換髮生的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範圍,且未獲償還的本金,也不能與已實現的利息所得扣抵。
國稅局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熟悉法令,導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只要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