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 臺中市政府告行政院...更一審再度敗訴

臺中市議會通過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在臺中販售受核能輻射污染、日本核災五縣的食品,被行政院宣告無效,臺中市政府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認爲當事人不適格,判臺中市府敗訴,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仍判決臺中市府敗訴,可上訴。

臺中市議會通過國民黨團提案修正的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禁止販售日本核災五縣食品,除了須標示產地名,違者可處罰鍰;行政院2017年3月14日備查,2022年3月4日以自治條例牴觸憲法、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安法等,宣告無效。

臺中市府提行政訴訟認爲,行政院宣告自治條例無效屬於行政處分,是限制臺中市府自治立法權限的處分,實際上已侵害臺中市的地方自治權;再者,自治條例只規範在臺中市內販賣「日本國福島等五縣製造之食品」的行爲和行爲人,不屬於憲法規定應由中央立法執行的國際貿易政策事項。

臺中市府指出,市府是基於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於輻射風險的目的,制定自治條例,且在中央訂定食安法、容許量標準的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條例,符合均權原則,也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審認爲行政院是針對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若臺中市認爲自治立法權受到侵害,應由議會代表依法提訴願、訴訟救濟,市府是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並非立法機關,沒有因自治條例被函告無效而受直接侵害,提訴訟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判臺中市府敗訴。

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行政院的函性質上屬於對臺中市的負擔處分,若臺中市認爲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以議會作爲原告才適合,本案由臺中市府提告雖屬當事人不適格,但行政院函是以臺中市政府爲受文者,因此不易判斷是否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訴訟要件。

最高行指出,爲保障臺中市公法人的訴訟權、維持訴訟經濟,應給予臺中市補正爲當事人的機會,但一審未行使闡明權、命在一定期間補正,就認定臺中市不適格,而未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違背法令,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今再度判決臺中市府敗訴,目前尚未提供判決理由。

反核食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