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越界 旅行社跨行銷售 最高罰15萬

爲了開發商機,愈來愈多旅行社兼賣禮券、餐券、遊樂園入場券等票券,卻有可能觸法。圖爲國際旅展人潮。本報資料照片

自由行興盛與數位轉型浪潮,不少旅行社在網站上販售票券與網卡,卻觸動法規紅線。多家旅行社在今年春節旅遊旺季前夕陸續接獲地方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轉知觀光署函文,重申旅行業爲「特許專業經營」,不得於官網或銷售平臺,販售非屬觀光法規規範的旅行業務商品,包括賣場禮券、餐飲券、網路SIM卡或WiFi機等,引發業界關注。

交通部觀光署指出,旅行業在法律定位上屬於「特許事業」,除了法定業務範圍外,不得經營其他未經覈准登記的業務,其中像是「單純販售」禮券、SIM卡或一般餐券等商品,都不屬於旅行業法定業務範圍。違者可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不等。

業者表示,數位化時代興起,不少旅客出遊已朝自由行爲主,團客操作獲利已不高,在網站販售旅行可能會需要的網卡、餐飲券等,卻被髮文指違法,要求下架,生意真的難做。

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規定,旅行業經營須取得政府許可,且除第廿七條明列的法定業務範圍,例如代售國內外交通票券、安排旅遊行程與食宿、設計旅程內容及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不得經營其他未經覈准登記的業務。

不過實際上網搜尋,只要打上禮券、餐券、SIM卡、WiFi機等關鍵字,都可以在不少旅行社平臺看到業者在販售。尤其是規畫自由行的旅客通常會在同一平臺上透過不同頁面完成機票、住宿、網卡或餐飲券的購買。

有旅遊業者在農曆年前收到所屬地方公會的函文,文中轉述,觀光署是依現行「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進行行政提醒,並要求旅行社自行檢視網站與銷售內容,避免因遭檢舉而受罰。

中華民國旅行公會全聯會理事長吳盈良解釋,依法單純旅行業就是不能販售、提供非法規範圍內的營業項目,若要提供,只能採贈送或其他包裝形式,可現行很多旅行業者除了登記旅行業別外,若還有登記電商業別,即可提供裸售賣場禮券、餐飲券、網路SIM卡或WiFi機等,不構成觸法。

觀光署則強調,旅行業爲特許行業,倘有人非法經營旅行業務,可處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鍰,若將禮券、餐飲券、網路卡等銷售納入旅行業特許經營範圍,恐導致僅有旅行業者可銷售該類商品,不符合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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