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規定 對水力發電用水未徵收耗水費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臺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若有意向臺電公司協商收取相關費用,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圖爲翡翠水庫水力發電廠。圖/翡管局提供

針對臺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指稱「依水利署規範向臺電收取耗水費」一事,經濟部水利署今天表示,水力發電是利用水位高低落差所產生之能量轉換爲電力,於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於下游供應其他用水需求,並非屬於耗水行爲。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爲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指出,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耗水費之徵收機關爲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的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

臺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若有意向臺電公司協商收取相關費用,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第84條之1作爲相關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衆誤解。

針對水庫營運現況,水利署說明,翡翠水庫目前蓄水率爲91.6%,已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水利署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妥善管理水資源,確保供水穩定與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