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停開罰未禮讓「沒調監視器」 騎士逆轉守住15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輝(化名)去年4月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一處巷口,因被警員舉發未禮讓行人,挨罰1500元。但警方的密錄器沒有拍到事發經過,也沒有調閱保存事發地點的路口監視器畫面,最終阿輝抗罰成功,獲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爲,騎士阿輝、行人和警員之間可能存在視覺誤差。(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5年4月騎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一處巷口,因被警員認定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當場遭攔停舉發,事後挨罰1500元罰鍰(原處分)。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自己有禮讓行人,反而是警方提不出未禮讓的證據,還硬要開罰,他拒籤拒收,事發至今除了收到原處分,期間都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檢視警員的密錄器光碟畫面,確實沒有拍到阿輝未禮讓行人的畫面,而且阿輝被警員攔下之後,他雖然承認是從行人前面通過,但堅持雙方距離超過一個車道寬,並數次要求警員拿出照片、監控畫面等證據。
此外,法官指出,警員經傳喚到庭作證,從證詞中可知,當時警員並非位於阿輝的正前方或正後方,而是在對向車道的側方,行人的位置則剛好位於阿輝和警員之間,以3人的相對位置與角度來看,的確可能存在視覺誤差。
法官認爲,由於密錄器沒有錄到相關畫面,警方也沒有調閱保存事發地點的路口監視器畫面,導致現在無從釐清客觀事實,最終認定卷內現有證據資料無法證明阿輝有違規行爲且已達舉發、處罰標準,原處分核有違誤,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