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張文上頂樓「爲何不拿槍」?他曝內情:寫報告都只算小事

張文墜樓前最後身影。(臺北市警局提供/蕭宥彤翻攝)

27歲的通緝犯張文19日在臺北車站跟中山商圈隨機傷人,造成3位民衆死亡,引發社會關注。然而有網友表示,警察追他到百貨頂樓時,手上多是拿着手電筒跟警棍,質疑「警察到底多怕用槍?」文章曝光後引發熱議,有人直接回應,「用槍了寫報告都只算小事」。

原PO在PTT貼出北車中山砍人案,警察追着張文到百貨頂樓的截圖。稱張男都已經丟煙霧彈、殺人了,然後警察跟着追到頂樓,卻沒看到什麼人拿槍,多是拿警棍,拿手電筒。他質疑,「臺灣警察到底多怕用槍」。

對此,網友紛紛迴應,「你要幫忙寫報告嗎?」、「你要幫忙去法院跟賠錢嗎?」、「翻翻案例,警察用槍後果都非常人能接受」、「一堆警察開槍被告、索賠」、「用槍了寫報告都只算小事,被移送纔是大事」、「問法律啊,槍用了,可能當一輩子義警」、「槍用了還要寫報告,打死人還會被求償」。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當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爲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騷動行爲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等情況,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另該條例亦明確記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爲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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