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停車場激戰!車震女吞吐畫面「全被拍下」 代價100萬元

▲軍人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載女子前往臺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示意圖/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鄭姓現役軍人透過社羣軟體結識一名女子後,多次相約外出,在臺南市偏僻停車場的車內發生性行爲,過程中還以手機拍攝私密影像留存。女子事後將此事告知友人,輾轉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依拍攝性影像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5年,並須賠償100萬元,可上訴。兩度駛入偏僻停車場 私密過程全程拍攝

據判決指出,鄭男於民國113年7月間,透過社羣軟體Instagram認識女子(未成年),雙方在網路聊天時談及性話題,隨後相約外出。鄭男先後於同年9月及10月10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載女子前往臺南市區一處偏僻停車場,兩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爲。

判決指出,過程中鄭男持手機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爲的影片與照片,作爲個人觀賞之用。女子事後與友人談及此事,遭家人得知後震怒,隨即陪同前往警局報案。監視畫面佐證行蹤 影像成關鍵證據

警方調閱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確認鄭男曾兩度駕車載女子進入停車場,並查扣相關影像資料。鄭男到案後坦承犯行,相關證據與被害人、證人說法相符。坦承犯行並和解 須賠100萬元換緩刑

法官認爲,鄭男明知拍攝性行爲影像涉及重大法律責任,仍在性行爲過程中拍攝並留存影像,行爲不當,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不過,考量鄭男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女子及其家屬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取得諒解,且此前無刑事前科。

法院綜合審酌後,判處鄭男犯2項拍攝性影像罪,各判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執行1年4月,宣告緩刑5年,並須履行調解條件,全案仍可上訴。另犯案所用手機,依法宣告沒收。●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