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違憲而提覆議 已違憲
賴總統已核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國會改革法律案的覆議,總統府發言人並稱總統「作爲民主憲政的守護者」,期盼立委能「找出合法合憲」及以國家利益優先的最大共識。但總統認同行政院把「違憲」當成提出覆議的理由,就知道「民主憲政的守護者」只不過是用來催眠支持者的咒語。事實上,覆議的結果與法律案是否違憲無關,因爲是否違憲並非立法院的職權。
我國憲法所定覆議,是立法權和行政權間關於法律案是否「反映多數民意趨向」的運作關係。而總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以其也代表民意及具有團結國家之責任的高度,故行政院即使認爲立法院決定的民意趨向難以執行,也須經總統的核可後,才得移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決定。
行政院提出覆議的七大理由均指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的修法牴觸了憲法,以致在「法律上窒礙難行」,故基於依法行政的觀點只能提出覆議。但如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且即問即答,法律並未規定行政院應由各部會首長用金輦把總統扛進立法院,又何來因須「依法行政」而窒礙難行?又如,在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中,到底哪些事項須由行政院執行,而行政院認爲與憲法牴觸呢?
行政院提出的覆議理由,至少應就法案的內容無法實現,或是據以執行將與其他法律保護的法益發生扞格,乃至於並未反映真實的多數民意趨向,才需要移請立法院再予審議。同時,行政院在法律生效施行後,纔會發生必須「依法行政」的問題,且此時若認爲其據以「行使職權」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時,則可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不僅如此,行政院於聲請釋憲後,還可因「爲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聲請憲法法庭對法律爲暫停適用處分的裁定。因此,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後,行政院無須擔憂其若「依法行政」,將帶來難以回覆的侵害憲法權利及法益。
至於行政院提出所謂「法律上窒礙難行」的情形,其既然強調係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違憲,就非屬憲政主義下的法治原則問題,故不應成爲基於探詢真實民意趨向的覆議理由。簡言之,決定違憲與違法與否的權限歸於司法權,而非由立法院覆議時決定。故而,把違憲當成提出覆議的理由,本已違揹我國憲政制度的原旨。
不少人預料行政院提出的覆議若未通過,民進黨將會繼續聲請釋憲,卻忽略覆議屬於體現「民主原則」的機制,而解決違憲則屬司法權決定的「憲政法治」機制。故而,行政院將「窒礙難行」套用民事債務給付中的「事實上不能」和「法律上不能」,並宣稱此次覆議並非因「事實上難行」,也意味了實在找不出行政院窒礙難行的理由。畢竟,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並不涉及行政院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