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陸配立委爭議 無視兩岸條例 內政部惡意刁難

民衆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將有六名立委換血,陸配李貞秀將成爲我國首位具有大陸配偶身分的立委。但綠營連日出招,內政部更持續搬出「國籍法」要求出具喪失中國國籍證明,選擇性忽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設籍十年即可參選的規定,如果這不是惡意刁難,什麼才叫惡意刁難?

現行國籍法第廿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前應該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且在到職日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是許多國人通常概念下的「外國」,但兩岸關係特殊,至今中華民國憲法仍是「兩岸一中」的憲法架構,兩岸分屬中華民國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憲法增修條文也仍有「國家統一前」之字眼,因此,兩岸人民關係的相關法律適用,並非內政部一再引用的「國籍法」,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而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十年,可登記爲公職候選人。

李貞秀不但是中選會當年核可參選的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中選會前天更公告李貞秀等六人遞補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僅有內政部持續要求其提供「喪失中國國籍證明」,甚至要脅若有不符,立院應予解職,以及有官員揚言未來政府部門可不配合其調閱相關資料。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賴清德總統在移民節活動曾表示,政府將持續打造臺灣成爲包容、開放的社會,也會讓所有新住民在臺灣安心生活、穩定發展,如今相關部會卻百般阻撓陸配擔任公職,更凸顯賴總統的「口是心非」。尤有甚者 ,中選會與內政部的做法前後矛盾,令人啼笑皆非:前者賦予陸配參政權利,後者卻限縮其擔任公職;陸配可以參選,卻不能行使立委職權,我國還好意思自許是「法治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