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討錢 回「好」代價16萬

高雄劉姓男子與陳姓妻子離婚後,向法院提告追討交往及婚姻期間代墊的家電與旅遊費用,陳女抗辯款項屬「贈與」不應返還。橋頭地方法院審理髮現,陳女曾在通訊軟體LINE上針對還款要求回覆「好」字,法官認定雙方已成立「債務承認契約」,判她須給付十六萬餘元及利息。

劉與陳女原爲配偶關係,二○二三至二○二四年間,劉陸續出資購買洗衣機、電視、冰箱等多項家電供陳女住處使用,共計支出十五萬餘元,還在二○二四年三月同遊韓國時,由劉代墊陳女的機票與住宿費用約一萬六千元。詎料,兩個月後感情生變,劉因此要求陳女返還款項。

陳女辯稱,家電及旅遊費用都是劉於雙方關係存續期間心甘情願的付出,屬於「贈與」而非借貸,沒有返還義務。

法官調查,劉姓男子二○二四年五月一日還曾購置價值四萬五千元的沙發送到陳女住處,但短短四天之後便鬧分手。雙方協議分手時,陳女也曾傳訊說要劉列出金額,並提供她匯款帳戶。

「把我買妳新房子家電的錢還我」劉二○二五年二月再次要求陳女還錢,並列出家電費用總額,向陳女表示「去零頭給我十五萬二」,陳女則回覆「好」,法官認定債務承認契約成立。

陳女雖然辯稱回覆「好」字僅是無心、隨意之語,但法官認爲陳女已是成年人,對於文字意思應有一定程度瞭解,依社會通念,回覆「好」即代表同意對方請求,不得事後以「無心」卸責,因此判陳女應給付劉家電費用及韓國旅費,合計十六萬八千四百三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