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吃緊 兒少保護修法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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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兒少法》修法時,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犯的未滿12歲子女建立保護機制,預防孩童受害。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建議,只要濫用毒品或高度疑似,即可啓動查訪與通報機制;律師呂俊傑認爲,修法立意良善,但實際上行政資源量能有限,理想與現實差距頗大。

俗稱「王昊條款」的兒少法第54之1條明訂檢警法官處理毒品被告時,若被告有未滿12歲子女,須主動查訪生活照顧狀況,對此洪孟楷指出,實務上多數介入時間點已接近或已發生重大風險,屬高度刑事化、低預防性制度。

他說,當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濫用毒品,導致照顧能力顯著減損或影響兒童身心安全之虞,相關機關應即啓動查訪與通報機制,不應僅以是否遭通緝、羈押或服刑爲限,並評估新增跨體系主動通報條款,不侷限於檢警。

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認爲,關鍵是政府是否有充足人力及訪視量能及早介入,避免憾事一再發生?面對這類案件,應優先甄補相關社工人力,配合司法警察人員以「不定時」方式追蹤、訪視,透過提早發現、提早介入,來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呂俊傑表示,檢察官通常會詢問被告「是否有未滿12歲子女需要照顧」,因涉及監護權,多數被告皆回覆「家裡有照顧者」,基於考量行政資源,若無人照顧,纔會通報主管機關。從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來說,「一律通報」對他們較有保障,「但有點不食人間煙火」,畢竟社福量能有限。

呂俊傑說,條文立意良善,但理想面與現實面差距頗大,太過於理想化,一旦全面踐行查訪或通報義務,真的很懷疑行政資源能否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