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外購藥費 備妥三證明
民衆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且列報金額無上限,但證明文件不可少。財政部提醒,如果因病情所需,但醫院無法提供該藥品,而必須外購特種藥物時,記得要備妥三項證明,才能順利列舉扣除。
三項證明包含,第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第二,主治醫師出具准許外購藥名、數量證明;第三,填寫使用人爲擡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財政部指出,綜所稅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列舉醫藥費扣除額,所提出的相關收據,原則上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能列舉扣除。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扣除。
隨着醫藥發展日新月異,國內並無某些罕病特效藥,財政部過去也曾發佈解釋令,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但必須備妥證明文件。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納稅人因病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醫院醫藥費時,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列舉扣除。
不過,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大陸地區出具的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後才能列舉扣除。
另外,因長期照護所支付的醫藥費部分,只要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重症長期臥病在牀等,付給符資格醫療院所的醫藥費,也可依規定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