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國機構徵詢來臺發債

爲延續推動亞洲創新籌資平臺計劃,金管會放寬外國機構來臺發債的資格,目前已有五、六家機構來徵詢,最快上半年有機會看到首檔發行案件。

金管會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昨(24)日指出,法規針對外國機構來臺發行債券的資格進行二大放寬,擴增外國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公司爲募資或資金管理設立的特殊目的子公司(SPV)。

黃仲豪指出,法規主要有二大放寬,一是針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原先以控股公司掛牌,放寬後規定,若該外國金融機構或其母公司在經覈定的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滿三年,且由該外國金融機構提供全額擔保,其分支機構就可以來臺發行債券,若符合上述條件,便可來臺發債。

其次是外國公司爲籌資或資金管理所設立的特殊目的子公司(SPV),黃仲豪說,過去有些公司本身雖然已掛牌,但SPV因沒有實質營運,原本不被允許來臺發債。

此次參考業界建議,子公司與母公司分屬不同個體,應將擔保範圍原本涵蓋「發債行爲及債務」,改爲僅擔保債務,不包含發債行爲(即發債後衍生的其他交易或糾紛),因此若該SPV由其母公司提供全額擔保,且母公司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滿三年,可開放其來臺發行債券。黃仲豪表示,截至目前已有五、六家機構前來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