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稅被查獲 抵稅資格撤銷
年關將近,不少公司行號都趕在農曆春節前,趕緊將貨物進口入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依規定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喪失抵稅資格。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就是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中各種漏稅情形之一,經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的漏稅情形,包括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超過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也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規定停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虛報進項稅額;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及其他有漏稅事實。
例如,甲公司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等到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但國稅局發現,這筆申請書上已遭海關加註「此爲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的提醒文字,也就是說,甲公司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況,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規定,依照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