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釘子害路人骨折 吉安鄉公所被判賠52萬定讞
花蓮一名吳姓女子去年散步時,遭路面突出釘子絆倒,導致髕骨骨折、長達一年行動不便。她指控吉安鄉公所道路管理疏失求償133萬元;一審判公所須賠52萬餘元,鄉公所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日判決結果出爐,認定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鄉公所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50多歲的吳姓女子在2023年4月4日上午7時23分,行經吉安鄉干城二街與干城三街路口時,意外被路面突起的釘子絆倒,摔倒後造成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左大腿肌力萎縮、左膝關節屈曲角度受限、左腳髕骨外翻、左膝關節創傷後退化等傷害。
吳女送醫開刀、住院6天,並接受長期復健,出院後須使用柺杖或助行器輔助行走,醫囑至少休養1年並持續返診復健,嚴重影響生活與工作能力。她向法院主張,因意外造成醫療費與長期無法工作損失,身心受到巨大沖擊,向吉安鄉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共計133萬元。
吉安鄉公所表示,施工時並未釘入釘子,該釘子爲不明人士、不明時間及原因置入,非公所行爲;且公所有定期巡查道路,釘頭極小難以目視發現,公所對於意外地點的道路設置或管理無欠缺,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不過,法院查驗後認爲,該路段屬鄉公所管理範圍,公所雖稱釘子不明來源、露頭極小,但依其提供的巡查任務內容,明載「經常檢查」並要求巡查不僅以目視進行,必要時應配合適當器材,如金屬探測器,以辨識目力難發現異物或破壞。因此,釘子突出路面並非無法預見或不可抗力事件,公所未能採取足以避免危害的措施,構成管理欠缺。
法官認爲,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設施管理不善致人民生命身體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釘子突出造成民衆摔傷屬客觀事實,與道路管理瑕疵具有因果關係,一審裁判公所應賠償52萬9148元及利息,二審法官審酌全案後認均無不當,維持原判確定。
花蓮一名吳姓女子去年散步時,遭路面突出釘子絆倒骨折,她指控吉安鄉公所道路管理疏失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日判決結果出爐,鄉公所需賠償52萬餘元。記者王思慧/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