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教母醫美喪命 密醫判賠361萬
最高法院判決密醫與護理師賠償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美體小舖」臺灣區創辦人黃慧娟民國110年到醫美診所就診後突然昏迷,送醫急救70天死亡,她的兒子提告向診所求償,最高法院認爲,診所實際負責人傅仰曄及護理師林庭玉,都沒有合格醫師執照,違法對黃女進行侵入性醫療行爲,判決連帶賠償361萬5190元確定。
黃慧娟當年引進英國保養品牌「THE BODY SHOP」,被媒體稱爲臺灣美容界教母。其子提告指控,診所負責人及護理師無醫師執照,卻在109年起陸續對黃女施以埋針及施打肉毒桿菌及俗稱「牛奶針」的舒眠麻醉等侵入性醫療美容行爲。
黃女在110年7月23日再次到診所時,傅及林在無醫師在場指示情形下,共同對黃女進行侵入性醫美行爲,致使黃女在診所倒地無呼吸心跳,送醫後呈現植物人狀況,同年9月30日死亡。
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傅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2月、林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2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一審依據黃的兒子提出證據,加上診所無法提供完整病歷的情況下,認定林等人對黃女實施侵入性醫療,致黃在診所內休克倒地及無呼吸心跳,違法醫療造成黃女後來死亡,判決須連帶賠償371萬5190元,二審扣除10萬元看護費後改判361萬5190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此外,黃的兒子主張自己喪母、精神受到痛苦,但傅、林不認罪也不道歉,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一、二審均判決傅、林女應全額賠償,上訴後,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