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批鏡週刊「鷹犬」挨告不起訴 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

臺灣高檢署

臺灣民衆黨前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遭臺北地檢署起訴後,臺北地院前年一度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當時《鏡週刊》發行「柯文哲案全紀錄」特刊,民衆黨在臉書發文批評特刊是「自甘墮落、淪爲當權者鷹犬的全紀錄」,週刊提告民衆黨主席黃國昌、文宣部主任李頂立、葉姓小編3人涉嫌《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著作權法》,北檢上個月不起訴3人,《鏡週刊》聲請再議,昨(22)日遭臺灣高檢署駁回,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

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率貪污案,民國113年12月26日被北檢依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佔與背信4罪起訴,4罪累計共求刑28年6月,案件移審北院,法官27日凌晨裁定柯以3000萬元交保。《鏡週刊》製作「柯文哲案全紀錄」的特刊,民衆黨當天晚間在臉書發文痛批《鏡週刊》「什麼叫做囂張、目無法治?什麼叫做黨檢媒一家親打擊政敵?」

民衆黨並批評《鏡週刊》特刊,「正是一份媒體自甘墮落、淪爲當權者鷹犬的全紀錄。」《鏡週刊》認爲民衆黨影射週刊是「鷹犬」、且內容擷取週刊封面涉侵權,向北檢提告民衆黨主席黃國昌、文宣部主任李頂立、葉姓小編3人涉嫌公然侮辱、違反《著作權法》。

今年3月,北檢偵查以罪嫌不足,不起訴黃國昌3人,民衆黨迴應指柯文哲案偵辦過程中,大量偵查內容、證人說詞、甚至辦案細節,長期以「獨家」形式出現在《鏡週刊》中,惡意詆譭柯文哲與民衆黨。甚至還派人到民衆黨黨部旁發放「柯文哲案全紀錄」特刊,批評「偵查泄密、黨檢媒勾串,不惜葬送臺灣法治也要毀滅政敵。」

民衆黨指稱,當時在社羣上明確指出:《鏡週刊》的紀念特刊,正是一份媒體自甘墮落、淪爲當權者鷹犬的全紀錄。但《鏡週刊》不願面對社會大衆的質疑,選擇對該黨文宣部提告「公然侮辱、侵害著作權」之濫訴,如今遭到不起訴書重重打臉。

民衆黨強調,這份不起訴處分書,不僅證明《鏡週刊》的提告毫無法律基礎,更凸顯其動輒以刑事手段打壓批評聲音,濫用司法資源,試圖讓公共監督噤聲,結果自取其辱,甚至連長期配合的北檢都難以護航。

《鏡週刊》不服,由負責人裴偉向臺灣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查後,再「打臉」《鏡週刊》。高檢署認爲,北檢偵查已完備,《鏡週刊》再議毫無理由,4月22日依法駁回,因此黃國昌3人獲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鏡週刊》仍可向臺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但要獲北院裁準進入審理程序,難度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