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修「紀律評議裁決準則」 柯文哲免除名、停權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27日表示,因爲是民進黨政府對柯文哲的政治追殺跟政治迫害,所以當然不會有退黨的問題,更不會有黨紀的問題;中評委也悄悄修正「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增列但書「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民衆黨提供/丁上程臺北傳真)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26日遭臺北地方法院以涉犯貪污等罪,重判17年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而據民衆黨原先「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規定,涉犯《政治獻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對此民衆黨主席黃國昌27日表示,因爲是民進黨政府對柯文哲的政治追殺跟政治迫害,所以當然不會有退黨的問題,更不會有黨紀的問題;中評委也悄悄修正「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增列但書「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根據民衆黨原先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其中第17條規定「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其中包含涉犯「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針對柯文哲的黨籍,是否會比照過往高虹安案時停權或由柯自行退黨?黃國昌強調,當初民衆黨緊急應變小組就已經清楚地定調,這是來自於民進黨政府對柯文哲的政治追殺跟政治迫害,當然不會有退黨的問題,更不會有黨紀的問題。

黃國昌強調,黨紀的問題是在處理有關於違反黨內相關的廉政倫理規範,它不會拿來處理被民進黨政治迫害、司法追殺的黨內同志。

而在上午記者會後,民衆黨也悄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內容,新增但書「但經中央評議委員會認定有重大之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中央評議委員會主委李偉華表示,今日中評會中,所有中評委一致同意修正臺灣民衆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認定所修正之條文較爲周全妥適;黨紀本應是處理違反黨內廉政倫理規範之情事,而非懲處明顯遭構陷迫害的任何一位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