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司法當報復工具 檢察官:不應輕縱
誣告罪立法目的是爲防止無辜者遭惡意、虛構控訴而蒙受刑責,同時節省司法資源。有檢察官指誣告行爲在性侵害案件中影響嚴重,因性犯罪極仰賴被害人指述,若成立又是重罪,司法必須謹慎釐清,誣告浪費調查心力、排擠急迫案件資源,不應輕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查出郭姓女子謊稱遭男友性侵,除依誣告罪嫌起訴,更指爲調查性侵是否屬實,警員必須初步釐清、調監視器、採證,檢察官需閱卷、查法律見解、定調查方針、開庭及寫書類,書記官、法警與郵務人員也各司其職,醫事人員則負責驗傷、採檢體。
戴旻諺說,這些人犧牲時間,把人生浪費在一件郭女心知肚明「根本不存在、毫無調查必要」的誣告案上,除浪費警政、司法及醫療資源,更排擠有急迫需求案件。郭女在偵查中自白,誣告損害止於檢察官,但他認爲不應給予緩起訴。
檢方分析,性侵害多屬密室犯罪,加害人、被害人身處密閉空間,沒有監視器、旁人目擊,因此被害人口述、指證內容相當重要,在偵查、審理時常會視其供述前後是否一致、有無重大矛盾,再輔以傷勢、遇害後情緒反應,或外部監視器、親友間證詞等作爲定罪與否的判斷。
在少數情況下,若案件高度仰賴被害人單一指述,可能衍生誣告風險,類似情侶間爲報復對方,有目的性地提告遭性侵,如精心安排證詞、「表演」事後反應,有機率導致司法誤判。
一名法官表示,以強制性交罪爲例,法定刑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若有人惡意控訴遭性侵,證詞又無明顯瑕疵,在對造抗辯理由薄弱的情況下,誣告恐讓對方蒙受不白之冤,揹負性侵罪犯惡名,後果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