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保員對3童伸狼爪 4度強制猥褻判囚8年定讞

男教保員對3童伸狼爪 4度強制猥褻判囚8年定讞(最高法院外觀,中時資料照)

男子陳羿翰在民國112年及113年擔任幼兒園代理教保員、教保員期間,被訴強制猥褻4名幼童,一審認定陳對4名幼童猥褻,依對未滿14歲的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共4罪判處8年徒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認定他對3名幼童、4次猥褻,仍依4罪判處8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陳112年6至7月間,擔任幼兒園的代理教保員,另於113年3月1日至8月中旬,擔任另一家幼兒園之教保員,竟先後對該等幼兒園內之三名幼童分別1次、2次及1次強制猥褻。

高院依卷內事證資料,認定陳確有犯行,其矢口否認犯罪,並不可採,他所爲犯刑法對於未滿十四歲男女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爲猥褻罪(共4罪),其所犯4罪之犯意、行爲均各別,應分論並罰。他對一名幼童所爲2次強制猥褻犯行,應成立2罪,且分論並罰,一審判決論以接續犯一罪,尚有違誤,故撤銷改判。

不過,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第4名幼童爲強制猥褻犯行,原判決認定被告成立此部分犯罪,容有違誤,故撤銷改判無罪。高院合議庭審酌陳男擔任幼兒園(代理)教保員,明知幼童極爲年幼,處於身心重要發展階段,竟爲滿足私慾爲強制猥褻行爲,且犯後否認犯罪,判刑8年,陳及檢方都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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