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積欠半年租金 房東怒拆電錶被判拘役55日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房東阿茂(化名)不滿女租客積欠房租長達半年,一氣之下找人拆了租屋處的電錶,結果卻害自己吃上官司。臺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強制罪判處阿茂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房東阿茂不滿女租客積欠租金,竟找人拆了電錶。(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2年9月將一間位於地下一樓的房屋租給一名女子開設卡拉OK店,他因不滿女租客長期積欠租金,竟在2024年12月找來不知情的第三人,將租屋處的電錶拆除,導致女租客因無電可用,整整2天無法做生意。

阿茂到案之後辯稱,因爲女租客長達半年不付租金,他曾向臺電申請廢止電錶並獲得同意,原本臺電要派工班來拆,但他自己去請人來拆,沒有麻煩臺電,他自認沒有妨害女租客的權利,「我只是想給她提示一下,她如果覺得沒電,隨時可以去申請覆電。」

但臺北地院法官認爲,阿茂承認找人拆除租屋處的電錶,縱使當時女租客不在現場,他並非直接以有形之物理強制力對女租客實施強制行爲,但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3082號判決意旨,間接對物品(電錶)施以強暴(拆除)的行爲,還影響到女租客自由使用電力及營業的權利,已經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法官指出,況且阿茂明知有權拆除電錶的人是臺電工班,而非個人,仍擅自找人來拆除,他的手段、目的均不合法,強制罪又是即成犯(指一旦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爲,並造成侵害或危險,就算完成犯罪),他也不能以「女租客事後可申請覆電」爲由來免責。

最終,法官認爲阿茂的辯解屬於臨訟卸責之詞,難以憑採,於是依犯強制罪判處他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