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配發 KY 股利要課稅 被投資公司屬境外法人
5月所得稅申報季將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投資外國公司經覈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KY股),而獲配股利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與投資「國內」公司獲配股利免稅規定不同。聯合報系資料照
5月所得稅申報季將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投資外國公司經覈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KY股),而獲配股利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課稅,與投資「國內」公司獲配股利免稅規定不同。
國稅局提醒,依據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身分屬於境內或境外,在稅務規定上各自不同,提醒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應特別留意,以免因一時疏漏而挨罰。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屬於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
企業投資其他公司獲配股利課稅規定
不過若是投資KY股獲配股利,因爲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的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覈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不適用免稅規定。
臺北國稅局舉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的股票,在2023年取得A公司所分配的現金股利40萬元,但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免稅規定,漏未申報,遭國稅局覈定補稅8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企業獲配股利要明確區分免稅與否,以免錯誤適用相關規定。
另外,如果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公司,投資外國公司來臺掛牌、獲配股利,因爲都是境外公司,無需課徵我國營所稅。
而若是境外公司投資臺灣公司,取得臺灣公司股利,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公司在發放股利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依照扣繳標準扣繳率爲21%。原則上,如該境外公司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將被視爲非居住者,該扣繳稅款即爲最終稅負,無須再行辦理營所稅申報,且不適用轉投資免稅規定。
國稅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KY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儘速補報補繳,才能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