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暫停禮讓行人 駕駛「超車閃過辯沒違規」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茂(化名)去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一處巷口,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挨罰6000元罰鍰。雖然阿茂自認沒有違規,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他爲了超越暫停禮讓行人的前車駕駛(檢舉人),不僅佔用對向車道,也未禮讓行人,縱使主觀上沒有故意,亦有過失,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茂被檢舉未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2025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一處巷口,因有「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的違規行爲,被其他駕駛檢舉,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茂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辯稱,當時他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行人還在紅線外,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所以他沒有違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發現檢舉人的車輛暫停禮讓之後,行人有舉手示意,接着從道路邊緣跨到紅線外,右腳踏上行人穿越道第一條白枕木紋線。
法官表示,就在此時,阿茂的車輛從檢舉人車輛的左側超越,並佔用部分對向車道,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大約2條白色枕木紋線及3個間距的距離;接着,阿茂的車輛繼續向前行駛,當他跨越雙黃線後想回到順向車道時,幾乎是以貼近行人的狀態通過行人穿越道,明顯違規。
法官認爲,阿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卻疏於注意,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沒有減速慢行,甚至爲了超越暫停禮讓行人的車輛,佔用對向車道繞過,然後逕自通過行人穿越道,縱使他主觀上沒有故意,亦有過失,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最終認定他的訴求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