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NCC委員蕭祈宏當二類電信業者「門神」 一審判6月

臺北地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委員蕭祈宏被控離任後,擔任「二五電訊公司」當顧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蕭還以其豐厚的人脈,協助二五電訊公司通過NCC相關行政稽查業務等。臺北地方法院今依《公務員服務法》判處蕭祈宏6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併科12萬元罰金。可上訴。

民國112年6月間,雲林檢調偵辦一起詐騙車手案,追查人頭手機門號卡時,發現包括二五電訊公司等3家公司,涉嫌製作、販售違法人頭網卡供詐騙集團使用,發動搜索傳喚。

雲林地檢署起訴業者共22人,進一步追查發現,蕭祈宏於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退職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業務相關的企業顧問,卻仍於112年6月起,擔任二五電訊公司的顧問,每月薪資5萬元。

且蕭祈宏曾任NCC委員,長期在電信業累積不少人脈,協助二五電訊處理相關業務,包括與NCC、中華電信等單位接洽,給予提供給NCC文件的建議,使得二五電訊得順利通過NCC相關行政稽查,雲林地檢署依《公務員服務法》起訴蕭祈宏。

雲林地院收案後,蕭的律師聲請將本案移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後認爲本案管轄錯誤,將本案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雲林地院合議庭認爲,本案起訴時蕭男住居所、所在地是位於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但考量其犯罪地是位於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且蕭的律師亦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審酌法院證據調查及被告應訴便利後,裁定本案移送至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蕭祈宏專長爲電機電子、通訊傳播監理,長期在電信業發展,對電信法規及實務運作都很熟悉,曾任電信總局簡任技正、NCC秘書室主任、NCC中區監理處處長、NCC北區監理處處長、NCC主秘兼發言人、NCC委員,至111年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