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上校張銘哲爲134萬投共 監察院彈劾:嚴重敗壞軍紀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軍官學校前上校處長張銘哲受金錢利誘,應允加入爲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多次收受鍾男轉交之工作費,合計新臺幣134萬1,000元。監察院指出,張銘哲所爲嚴重敗壞官箴及軍紀,通過蔡崇義、賴鼎銘、陳景峻委員所提彈劾案。

張銘哲涉遭臺商吸收成爲共諜,臺中高分院今年初依違反國安法判刑16年。最高法院將張男替境外勢力發展組織罪判刑11年定讞;刺探、收集軍事機密部分則撤銷發回更審。張銘哲前於任軍職期間,受共諜鍾男以金錢之利益誘惑,竟與鍾男共同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應允加入爲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並自108年9月起至113年11月止,多次收受鍾男轉交之工作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34萬1,000元。

監察院表示,張銘哲所爲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至巨,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6月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陳景峻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銘哲曾任國軍高階軍官,不得違背其身爲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與應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確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法定職責,詎其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武力威脅犯臺,臺海兩岸爆發軍事衝突可能性不能排除,然爲貪圖獲取金錢利益,總計134萬1,000元,竟與鍾男共同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應允加入爲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發展組織。

彈劾案文說明,經核張銘哲所爲,除涉犯國家安全法外,並違反國軍應效忠中華民國義務及誠信清廉之旨,敗壞官箴及軍紀,嚴重斲傷國軍保家衛國形象,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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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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