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犬衝突不斷!民團籲餵食者應負擔飼主責任
野保團體、環團、路權團體等27日也召開記者會指出,若是餵食不應視爲飼主將使公共安全與生態風險進一步擴大,呼籲主管機關正面迴應餵食行爲的責任問題,並且力挺立委蔡易餘、黃捷等提出的「把餵食者認定爲飼主的」動保法修法草案,更提及若不願認定,那未來事故發生農業部應有責任。(爲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日前有名民衆長期餵食遊蕩犬,遭地方政府認定餵食者具持續管理行爲,並開罰新臺幣8萬6000 元,動保團體27日赴農業部抗議,訴求之一爲「餵食不應視爲飼主」。野保團體、環團、路權團體等27日也召開記者會指出,若是餵食不應視爲飼主將使公共安全與生態風險進一步擴大,呼籲主管機關正面迴應餵食行爲的責任問題,並且力挺立委蔡易餘、黃捷等提出的「把餵食者認定爲飼主的」動保法修法草案,更提及若不願認定,那未來事故發生農業部應有責任。
與會團體表示,飼主應該如何認定,是源頭管理的核心,若限縮對於飼主的認定,將使餵食與放養行爲難以區分,《動物保護法》對於飼主責任完整規範亦將難以執行。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郭佳雯說,餵食遊蕩犬貓,造成遊蕩犬聚集,臺灣社會正在用血和淚畫下的紅線。爲了餵食者,臺灣社會正在動用龐大社會成本處理「不用負責任的餵食行爲」,餵食者應視爲實質飼主,若造成公共風險或生態衝擊,必須負起責任,否則,就會出現一個極度不公平的現象:一部分人持續餵養、擴大遊蕩動物族羣,但風險與後果卻由整個社會承擔。郭佳雯強調,問題從來不是「有沒有愛心」,而是愛心如果不附帶責任,最終就會踩踏社會與生態的血淚紅線。
爲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理事長李宗宸指出,如保加利亞,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參與管理遊蕩動物的個人或團體,對其管理的動物負有準飼主責任,必須避免動物傷害他人。
臺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理事羅宜表示,據交通部統計指出,近5年來每年都有2500件至3000件因撞擊動物而產生致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唯有明確規範「餵食等於飼主」,才能杜絕無良無責的餵食團體持續視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的荒謬行爲。
民團呼籲農業部應表態,承認長期餵食並形成管理事實者,應負相應責任,若否認餵食者責任,未來事故發生時由農業部承擔補償責任,因遊蕩動物造成的生態損失,農業部應編列更多保育預算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