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9線超速吞1萬2罰單!測速像筆直路成「波浪坡」 法官判撤銷

▲警方的採證影片中,筆直路段變成極度扭曲的波浪狀。(圖/翻攝自判決書網站,下同)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開車行經臺9線333公里處路段時, 因以破百時速超過該路段規定的40公里,被警方開罰1萬2千元,黃男認爲警方提出的採證照片內容非清晰可視,無法判別車輛位置,提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處分。

黃男駕駛洪女的小客車,因超速開罰記點,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2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52標誌設置照片,並未載明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依據採證影片,實際違規超速41公里而遭攔停之處顯非臺9線333公里處,原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地點即非真正違規地點,難認員警取締程序合法。

▲Google地圖上可證事發路段,是筆直的一條馬路。(圖/翻攝自判決書網站)

法官勘驗採證影片,發現雷達測速儀設置於333公里處向北大型指示標誌前之路邊草地,並將攝影鏡頭拉近至333公里處拍攝,導致該路段明明是平坦筆直道路,視覺上卻呈現坡段起伏、路上標線亦彎曲變形的扭曲感,333公里標誌亦因畫面過度擠壓而消失,因此黃男行經臺9線約333公里處時,時速是否已達100公里,自屬有疑。

再者,影像中未出現儀器偵測數值,而是由員警念出當時的時速「93、94……101 」,也無法認定車輛通過店家招牌的實際時速爲何,又因周遭景象扭曲變形,故無從自路邊電線杆或任意固定物來推認違規地點。

既然無從確認警52標誌與車輛違規確切位置,有真僞不明情形,臺南市府交通局亦未成提出其他足以佐證違規事實的證據,應認原處分裁決書有違誤,判決撤銷。可上訴。

▲黃男罰單的照片,能看出馬路確實被拍成扭曲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