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回臺投資稅務分析
臺商回臺投資,除了應注意每年須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實務上還有許多容易被忽略的稅務議題,最好的例子是公司依會計基礎編制的報表雖顯示賺錢,但未取得實際現金股利,仍需被課徵未分配盈餘稅。
臺灣所得稅法中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如果未分配股利,仍需額外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課稅基礎是以會計所得去計算,而非課稅所得。舉例來說,會計上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收益,於稅務上屬於免稅所得,無須繳納營所稅,但因已列入會計所得,若當年度有未分配股利,則仍會被納入未分配盈餘稅的課稅範圍,形成尚未實際取得現金卻需繳稅的情形。
此外,證券交易所得雖仍處於停徵狀態,除了也需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外,也是未分配盈餘課稅範圍,臺商若未妥善規劃股利政策與投資架構,未分配盈餘稅便可能成爲股東隱含的稅負成本。
另一方面,公司淨值與資產結構也會影響未來稅負,公司長期未分配股利,除需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外,若未來出售股權,有可能一次性將過去累積的未分配盈餘實現爲應課稅所得。當不動產價值超過公司價值一半時,交易公司股權可能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臺灣財政部於2026年4月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明確在判斷不動產價值佔比是否逾半時,除得以公司淨值爲基準外,也可於各項資產經會計師按時價查覈簽證,或具其他可證明時價的資料時,可以改以資產時價總額計算,這種調整有助於降低股權交易被認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機率。
還有公司在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注意可扣抵稅額的上限,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得扣抵金額爲境外所得及境外虧損金額合併計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例如公司取得A國家海外所得臺幣100萬,已依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臺幣20萬,若於同一年度投資B國家有海外虧損125萬,海外所得合計爲虧損,並沒有增加應納稅額,因此可扣抵稅額爲0,這部份值得臺商特別注意。
臺灣稅務機關對申報不實、短漏報所得等情形,依規定得按所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類似未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誤用各項投資抵減優惠,或將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列爲成本費用等,都可能導致補稅或裁罰。
最後,臺商若以境外身份回臺投資,要注意外資在臺設立的辦事處,業務範圍僅限於市場調查、報價或議價等支援性活動,不得從事具體營利行爲,所以不涉及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問題,若實質上須從事營利活動,則應改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經營,才能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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