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權交易大鬆綁 KPMG:併購與傳承壓力可望降低

KPMG安侯建業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 業者提供

財政部近日修正房地合一稅申報作業要點,針對「特定股權交易」的課稅方式大幅調整,改採「股權取得時間、不動產取得時間」雙軌判斷,並放寬房地價值計算方式。KPMG指出,這代表過去許多被認定爲「視同賣房」而課稅的股權交易,有機會降低甚至排除房地合一稅,讓課稅更貼近實際交易狀況。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解釋,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上路後,規定只要一家公司「一半以上價值來自臺灣房地產」,且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股權,即使只是賣股票,也會被當成賣房地,需課徵房地合一稅(不包含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這類交易被稱爲「特定股權交易」。

但過去制度有一個問題,並沒有考慮「股權什麼時候取得」或「公司何時取得不動產」,導致課稅標準相對嚴格。舉例來說,一般民衆直接賣房地,還可以區分是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或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新制房地,適用不同課稅方式;但在特定股權交易中,無論股權或不動產取得時間,只要符合持股過半、房地佔比過半,就一律視爲房地交易課稅,實務上常被認爲過於嚴苛。

這次修正後,改採兩階段判斷方式。首先,如果出售的是2021年6月30日之後取得的股權(新股權),一律適用房地合一稅;但如果是之前取得的股權(舊股權),則可以進一步依公司所持有的不動產中,屬於新制或舊制房地的比例,計算是否需要課稅。

也就是說,如果股東早在2021年6月30日前就持有股權,且公司名下多數不動產也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則這筆股權交易,有相當高機會不需要繳房地合一稅,明顯放寬過去一律課稅的情況。

除了適用條件放寬,這次也調整房地價值佔比的計算方式。洪銘鴻解釋,過去在判斷公司是否「以房地爲主」時,分子用不動產市價計算,但分母卻用帳面淨值,容易產生失真,新制允許在有合理證明下,分母也改用資產「市價總額」計算,並可依序採用稽徵機關資料、會計師查覈報告或其他市價證明,讓整體計算基礎一致,更接近市場實況。

洪銘鴻分析,這次修正不僅放寬課稅條件,也適用於尚未核課或尚未確定的案件,有助減輕納稅人負擔,過去因認定標準過嚴,許多股權交易案,包括企業併購,常因公司帳面上不動產價值偏高而被課稅,影響交易意願;修法後,企業可透過會計師查覈或不動產鑑價報告,合理證明交易價格並非主要來自不動產,進而排除課稅。

此外,家族企業在進行股權傳承時,過去也常因早年取得的不動產大幅增值,導致股權調整被課稅而受阻,修法後,只要能證明股權及主要不動產均屬早期取得,就有機會排除房地合一稅,讓傳承規畫更順利。

不過,由於判斷條件增加,交易結構也更復雜,洪銘鴻建議,企業在進行股權交易、併購或組織調整前,仍應先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必要時也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釋疑,以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