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家庭爆狼影 臺南男猥褻未滿7歲女童重判3年10月
▲臺南地院審理鍾姓男子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定其對未滿7歲女童犯案2次,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鍾姓男子與配偶共同經營居家式托育服務,卻利用幼童托育期間、配偶不在或未注意之際,對未滿7歲女童爲猥褻行爲2次,臺南地法院審理後,認定鍾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共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指出,鍾男與當時配偶在臺南市住處共同經營居家式托育服務,女童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由女童父親委託鍾男配偶照顧。鍾男明知女童年紀尚幼,對性相關行爲並無成熟理解與自主判斷能力,仍爲逞私慾,趁配偶不在或未注意時,對女童爲猥褻行爲2次。
全案在托育關係結束後曝光。女童返家後曾多次向父親反映遭鍾男不當碰觸,父親察覺情況有異,隨即報警處理,案件由臺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請臺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查後依法起訴。
法院審理時,鍾男於偵查、準備程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被害女童警詢證述、女童父親指訴、相關證人證述相符,另有自白書、錄音譯文、刑案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法院認定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法院指出,鍾男身爲托育環境中的受託者,與女童原具有長期照顧及信任關係,理應維護幼童安全,卻反而利用托育場域與照顧關係犯案,二度侵害女童身體自主與人格安全,對女童身心造成非輕負面影響,行爲嚴重破壞家長對托育照顧者的信任。量刑部分,法院審酌鍾男坦承犯行,使女童避免再次被傳喚、對質或接受互動詰問可能造成的傷害,也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鍾男曾表達賠償意願,但遭告訴人拒絕。另考量其前無相關刑事犯罪紀錄、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以及告訴人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法院並說明,鍾男所犯2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並罰;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可加重其刑,但本案所犯罪名已將被害人年齡列爲特別處罰要件,因此不得再依兒少法重複加重。本案可上訴。據瞭解,臺南市社會局已於2024年11月初對鍾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兩人、廢止他們的托育人員證照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