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性侵 女判4月不得易科罰金
郭姓女子不滿男友扯斷金項鍊,報警指控遭性侵,偵訊時才坦言「自己生氣,才描述成被強暴」,臺中地檢署依誣告罪起訴郭女,並指她「不誠實行爲」浪費司法資源,更直言任何警職、司法及醫事人員,都不該成爲個人宣泄情緒的工具。臺中地方法院依誣告罪判郭女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中檢起訴指出,郭女去年九月和男友發生性關係,僅因事前雙方齟齬,被男友扯斷金項鍊、手鍊,竟想讓對方受刑事處分,翌日到臺中市警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提告,向警員稱「男友控制她行動後,對她強吻、指侵和性侵」,誣指男友強制性交。
承辦檢察官查出男子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而郭姓女子偵訊時坦承編織謊言,說「她當時很生氣,因男友弄壞她金鍊,才描述成被男友強暴」,坦言「男友並無違反她意願」,檢方籤分偵辦,起訴她涉誣告罪。檢察官科刑時,引用臺大名譽教授黃榮堅著作,提及「當不誠實成爲一種現實文化,耗費的是全部人的資源」、「在不誠實文化底下終究有很多公平正義要被落空」。
檢方認爲,郭女的不誠實,讓男友須以嫌疑人、被告身分接受警方、檢察官調查,萬一司法一時不察,更可能將刑責加諸於他身上,讓男友的生活步調、人生計劃處於不安狀態。檢方期許郭女能反省、理解訴訟資源有限且寶貴,每一位警職、司法及醫事人員的付出,都不是、也不應是個人宣泄情緒的工具,否則會有無數無辜人受傷。
臺中地院認爲,郭女是在檢察官發現她有誣告嫌疑後,這時才自白,不符合自首條件,因此不予減刑。中院審酌郭女浪費偵查機關寶貴時間,使男友歷經司法訟累、揹負性侵加害人惡名,至今沒和解,依誣告罪判她四月,且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臺南去年也有一對情侶因債務等私怨,想藉司法程序報復,短時間內冒名向全國廿二個地檢署提出一百四十六案詐欺、性侵告訴,結果有三百七十八人遭誣告。臺南地院痛斥兩人濫用司法牟利、欺凌他人,面臨訴訟的被害人生活嚴重受影響,依誣告等罪分別判兩人十四年六月、六年十月徒刑。